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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区别

2019年初,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完善扶持政策措施、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多方面对办学作了明确的细则要求,以此促进湖南地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6、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其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时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学校资产财务清算等事项无法按时完成分类登记手续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7、保障民办学校出资者权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可以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奖励总额占学校依法清偿后剩余财产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出资者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占学校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补偿奖励资金从学校货币资金中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可以通过依法转让学校资产支付。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营利性与非营利机构


2017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新民促法)已正式施行,新民促法明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中国教育史的一次重大突破。

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属于新生事物,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策上既有相同点,也有差异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因此,举办者只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保部门申办《办学许可证》后,再前往民政局申办《民非登记证》,即可完成办学资质资料的办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通常,教育企业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举办者也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保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然后前往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营利性与非营利机构主要区别


不营利不代表不收费,也不代表就是低收费,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关键看学校创办者有没有参与分红


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许可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经清算确认的举办者的出资应当为重新登记后法人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法人承继;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且主管单位是工商部门,学校创办者能分红,教师和校长都可以高薪,投资人也可以分红,同样可以运作学校上市。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来终止时,能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许可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也就是说,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过程中对出资者无补偿或奖励;办学过程中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在将来民办学校终止时,出资者也不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但是,在将来民办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可以获得补偿或者奖励。且主管单位是民政局,不分红,把经费用于教育发展,教师和校长可以高薪,只是投资人不能分红,也不能运作学校上市。


大众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非营利民办教育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照样可以有盈余,只是不能分红;


非营利不会影响学校运行,只会让逐利资本退出,而不是让所有民办学校退出。


非营利性机构不能被收购


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明确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基础上,再次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并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并购重组、变相盈利、关联交易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

由此,目前市场上众多的K12教育辅导机构的盈利模式或将受到制约。受此影响,在港股上市的教育板块集体下挫,多只个股跌幅逾30%。

此次《民促法》送审稿主要增加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限制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兼并收购,市场对此解读不一,但大多认为将对上市教育集团收购义务教育学校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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